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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用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5

各市直单位,各区财政局,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广州市坚决打赢新冠肺炎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穗府规〔2020〕2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执行,无需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证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

、建立政府采购资金预付制度。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最高预付比例可达100%,切实增强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采购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进度款,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疫情期间,采购单位应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全力支持供应商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四、进一步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鼓励采购单位原则上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预付款保函,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非现金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疫情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当取消或减少预付款担保。鼓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给予免收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因疫情影响或履约周期长等因素造成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的,应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换。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五、推动落实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关于开展广州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的通知》(穗财采〔2020〕9号)的要求及时将中标(成交)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上传到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平台,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主动告知供应商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信息,供应商申请贷款时,需要将采购合同收款变更开户行的,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予以支持,协助供应商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向银行上申请并获得融资。

六、加大监督检查查处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处理供应商提交的关于采购文件中合同验收、资金支付内容不合规的投诉和举报,指导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认真处理对应的质疑事项,依法查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理,促进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监管处
2020年03月12日
上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下一条: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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