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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番禺院区二楼C区及三楼A、B、C区改造项目补充公告

公告类型:公开招标采购编号:JG2023-5904 发布时间:2023-10-27

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广东省口腔医院)番禺院区二楼C区及三楼A、B、C区改造项目JG2023-5904】招标公告于2023年10月16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现对原招标文件内容修改如下:原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与本补充公告内容存在矛盾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

一、招标文件修改内容:

序号

条款

原文

现文

1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非竞争费用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166,629.68元,暂列金额为0元,暂估价为0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本项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166,629.68元,暂列金额为20,849.01元,暂估价为0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填写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进行修正)

2

招标文件 第二章 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详见原文

具体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1

3

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

详见原文

新增,补充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本补充公告附件2。

二、本项目原定的投标登记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及场地安排现进行调整,具体交易活动日程、场地安排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栏目,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三、原招标文件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附件1:《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附件2: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招标人:南方医科大学口腔医院

2023年10月27日

 

 

 

 

 

 

 

 

 

 

 

 

 

 

 

附件1: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评分项目

评分内容

分值

评审标准

一、项目管理机构能力(14分)

 

人员配置情况

14

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满足招标文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表】要求的,得5分;不满足【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表】要求的,得0分。

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在满足上述第(1)点的基础上

①拟派的技术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10年(或以上)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1.5分;

②拟派的质量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10年(或以上)或建筑相关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1.5分;

③拟派的安全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加1.5分;

④拟派的造价负责人:取得建筑工程造价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10年(或以上)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5年(或以上)建筑工程造价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加1.5分;

⑤拟派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取得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5年(或以上)建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加1分;

⑥拟派的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取得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3年(或以上)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加1分;

⑦拟派的电气专业负责人:取得建筑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5年(或以上)建筑电气类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加1分。

注:(1)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本表中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资料和20239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本项目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相关资料的人员,该人员不作为评分依据。

(2)上述人员岗位不能相互兼任,安全负责人与专职安全员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3)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还须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查询网站(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查询结果网上截图,且执业状态栏显示“正常”的才计分,不提供不计分。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企业资信(6分)

企业业绩

1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完成过质量合格且金额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的,5项得0.3,5项以上,每多一项,加0.15项以下本项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分。

工程奖项

1.5

20201月1日至今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质量奖的,每个得0.5分,获得省级质量奖的,每个0.3分,获得市级质量奖的,每个0.1分,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不得分最高得1.5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获得的最高级别奖项计算。

工程研发能力

1.5

(1)投标人20201月1日至今曾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或行业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的,一个得0.5分;

(2)投标人20201月1日至今完成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获得技术创新QC成果(部优以上)的,一个得0.3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1.5分。

财务指标

1.2

投标人2020年度至2022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均在40%(不含40%)以下的,得1.2分;资产负债率均在40%(含40%)-45%(不含45%)的,得0.6分;资产负债率均在45%(含45%)-50%(不含50%)的,得0.1分;不满足上述情况的,不得分。

注:资产负债率:以投标人提供资产负债表为准,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和资产负债表等)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否则不得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第三方评价

0.8

投标人获得过税务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A级情况(须含2022年度):

1.连续5个年度(或以上)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8分;

2.连续4个年度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4分;

3.连续3个年度或以下获得“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称号的,得0.2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合计

20

 

注:

1.企业业绩1)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提供类似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相应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截图须包含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的“项目基本信息”、“工程规模”、“验收材料”、“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以供核对(投标文件中可不需重复提交相关业绩上传件)。用于本项目投标的类似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不提供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网页信息截图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2)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2.工程奖项:工程奖项信息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1)投标人须提交获奖证书扫描件及获获奖项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网页信息截图(网页信息截图须能清晰显示带有“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名称,并至少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奖项信息”信息),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提供平台内网页信息截图的获奖不予评审。时间以获奖证书显示的颁奖时间信息为准。奖项内容和级别以获奖证书显示的奖项名称为准,不符合上述条件或不提供网页截图的获奖不予评审。国家级质量奖项是指: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和中国(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不含设计和幕墙类获奖);省级或市级质量奖项指由省级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的质量奖项,其它如技术创新、QC成果、安全文明、钢结构、机电安装、科技进步及技术应用类等奖项不参与计分;2)只计算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的质量奖项,其他非房建类工程项目获奖,如:路桥、铁路、水利、电力、化工、冶金、市政等获奖不参与计分。

3.工程研发能力:主编或参编证明材料提供包括标准名称、编号、目录及编制单位等内容的标准规范关键页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否则,不得分。“技术创新QC成果(部优以上)”时间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投标人须提供获奖证书彩色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无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的不得分。

4.财务指标:企业资产负债率以企业对应年度的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投标人须提供2019、2020、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分。

5.第三方评价纳税信用等级须提供纳税信用荣誉证书扫描件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或各省级税务平台相关网站查询截图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6.本表按百分制评分,所有评委总分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分数出现小数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委签名:                          日期: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要求表

序号 序号

类别

数量

基本任职条件

提供资料

1

项目负责人

1

按招标公告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资料

2

技术负责人

1

按招标公告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资料

3

质量负责人

1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

4

安全负责人

1

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扫描件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网站(https://rmocse.chinasafety.ac.cn/)查询结果网上截图、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扫描件

5

造价负责人

1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同时有效期内的二级或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

职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扫描件

6

专职安全员

1

按招标公告要求

按招标公告要求提供资料

7

建筑专业

负责人

1

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

8

暖通专业

负责人

1

具有暖通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

9

给排水专业

负责人

1

具有给排水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

10

电气专业

负责人

1

具有建筑电气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

注:1、本表中的人员均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资料和2023年9月在投标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企业电子印章,本项目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补缴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相关资料的人员,该人员不作为评分依据。

2、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附件2: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具体要求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要求

(1)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接受备案的部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2)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3)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4)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5)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3)施工单位应开展建筑垃圾分类和合法装载,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与种类、清运时间、最终去向等信息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2)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3)保持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4)运输过程中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5)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定的时间、路线、方式、场所进行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应当符合相应的载运技术条件。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为陆域的,不得采用开底式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5)工程泥浆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脱水固化处理。施工现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罐装器具密闭运输至依法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处置。水上工程中依法无需经脱水处理的除外。

(6)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优先就地就近利用:1)工程渣土及脱水后的工程泥浆优先用于土方平衡、矿坑修复、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2)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砖、再生砌块、再生沥青混合料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7)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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